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更(一)字,101年度,81號
TCHM,101,上更(一),81,201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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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更(一)字第8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兼 被 告 何堯政
選任辯護人 蔡奉典律師
上 訴 人
兼 被 告 蔡辛酉
選任辯護人 楊佳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年度訴字第3532號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886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蔡辛酉何堯政共同連續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蔡辛酉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減為有期徒刑拾壹月;何堯政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減為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蔡辛酉自民國91年3月20日至94年7月31日止擔任經濟部工業 局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下稱「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主 任,負責綜理、督導該服務中心各項業務;何堯政係該服務 中心技術員,負責辦理公共設施管理維護暨擔任小額採購案 件之承辦請購需求人;白燿春及張素丹係該服務中心組員, 白燿春自92年1月至同年4月止、張素丹則自92年5月1日至94 年12月28日止,先後擔任總務工作,負責該服務中心小額採 購案件之承辦採購人;孫瑞桃亦係該服務中心組員,自93年 3月16日起主辦會計業務,負責彙整年度經費、預算概算決 算、製作經費收支月報表等工作。渠等5人均係依法令服務 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人員(白燿春、 張素丹、孫瑞桃等3人均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而劉嘉炎係「優美佳交通工程行」(下稱「優美佳工程行」 ,係於87年3月9日核准設立;與卷內所稱業於87年3月16日 歇業、解散之「優美佳企業有限公司」不同,登記負責人均 為劉嘉炎)、「元上億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元上億公司 」,登記負責人為劉嘉炎之長媳鍾惠雲)、「勝利凱交通工 程行」之實際負責人;周玲梅係「信帆企業有限公司」(下 稱「信帆公司」)、「偉明油漆行」之實際負責人(劉嘉炎周玲梅均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蕭位翰係「友禾營造工 程有限公司」(下稱「友禾公司」)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 莊文烈係「聖俐機電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聖俐公司



」,登記負責人為莊文烈之妻謝美春)、「聖利水電行」之 實際負責人;陳唐淑祐係「先鋒園藝有限公司」(下稱「先 鋒公司」)、「勁揚景觀有限公司」(下稱「勁揚公司」, 登記負責人為陳唐淑祐之子陳弘儒)之實際負責人(蕭位翰 、莊文烈及陳唐淑祐等3人均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
二、蔡辛酉何堯政與白燿春、張素丹、孫瑞桃及無公務員身份 之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及陳唐淑祐共同基於公 務員明知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聯 絡,於92年1月1日至93年12月31日之期間,由蔡辛酉指示何 堯政負責辦理92年度及93年度「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之採 購金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如附表一ꆼ編號1至7、9 至14、ꆼ編號1至3、ꆼ編號1、3至6、ꆼ編號1至3、5至8、 10、ꆼ編號1、3至5、7至9等小額採購案件;並由渠等逕洽 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及陳唐淑祐分別承作上開 工程或施作完畢,且由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及 陳唐淑祐等人提供何堯政渠等上開實際負責之特定廠商名義 之估價單,或渠等向不知情之其他廠商取得之不實估價單2 份,作為形式上比價作業之依據,何堯政再自行或交由總務 張素丹逐一提出請購(修)單或購置修繕申請單,直接送交 蔡辛酉核准後,將上開估價單及請購(修)單或購置修繕申 請單交予總務白燿春、張素丹,白燿春、張素丹取得上開請 購(修)單或購置修繕申請單及估價單後,連續將虛偽比價 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購置 修繕申請單」或「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工程財物勞務請購( 修)單」等公文書,作為決標之依據,且經會計人員孫瑞桃 於各該施作廠商請款時,持以作成支出傳票,予以簽章同意 付款,足生損害於「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之公文書之正確 性。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移送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所謂法律有規定者,即包括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5所規定 傳聞證據具有證據能力之例外情形。故如欲採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言詞,即如警詢或檢察官偵查中之言詞為證據時 ,必須符合法律所規定之例外情形,方得認其審判外之陳述 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948號判決要旨參照



)。經查,本件證人周明諄、白燿春、張素丹、孫瑞桃、吳 瑞昌、王誌清賴松元謝美春陳弘儒邱明志蔡鴻洲李志敏、蕭位翰、陳唐淑祐、莊文烈及周玲梅等人於法務 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臺中站(下稱調查站)之調查筆錄 ,均屬審判外之陳述,且經被告蔡辛酉之選任辯護人及被告 何堯政之選任辯護人爭執上開證據資料無證據能力,被告蔡 辛酉之選任辯護人另爭執被告何堯政於調查站之陳述為審判 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核均與刑事訴訟法得例外取得證據 能力之規定不符,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各該項 證據方法應予排除,不得作為本案證明被告2人有罪之證據 ,但得作為彈劾證人其他證詞之依據。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 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 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本件證人劉嘉炎於調查 站陳稱當初伊於92年、93年承包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小額採 購工程是由該中心何姓組長電話通知伊,何姓組長請伊提供 估價單等情(見他字第1202號卷第98頁背面),核與其於本 院前審證稱是誰通知伊過去做工程的,時間很久了,伊記不 清楚等語(見本院上訴字卷一第154頁)不符。然查證人劉 嘉炎係於96年4月24日在調查站接受訊問,較之其於100年5 月11日始於本院前審作證更接近本案案發時間,是其於調查 站受訊時,顯然可依憑較清楚之記憶對於本案案情為完整之 供述,且調查站訊問係本案偵查之初,證人較無受被告關說 或與被告串證可能,而該次訊問過程中,證人並無受強暴、 脅迫、利誘或以其他不正方法取供,亦無被告在場,且該次 筆錄製作完成後交證人親閱無訛並簽名於其後,此亦有該次 訊問筆錄可稽(見他字第1202號卷第100頁背面),足見證 人於該次訊問所為之供述係出於真意而自由陳述。故應認證 人劉嘉炎於調查站所為供述具有較可信之情況,且該證人於 調查站所為供述,關涉被告等犯罪之情節較為完整,至於其 在偵審中之供述較少涉及被告等犯罪之相關情節,是其於調 查站之供述係證明被告上揭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依上揭 規定,證人劉嘉炎於調查站之陳述應有證據能力。三、末按詰問權係指訴訟上當事人有在審判庭輪流盤問證人,以 求發現真實,辨明供述證據真偽之權利,現行刑事訴訟法對 於詰問制度之設計,以同法第166條以下規定之交互詰問為 實踐,屬於人證調查證據法定程序之一環;與證據能力係指 符合法律所規定之證據適格,而得成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與 否之證據資格,性質上並非相同。偵查中檢察官為蒐集被告



犯罪證據,訊問證人旨在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 判期日透過當事人之攻防,調查人證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 的,尚屬有別。偵查中訊問證人,法無明文必須傳喚被告使 之得以在場,刑事訴訟法第248條第1項前段雖規定:「如被 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事實上亦難期被告必有於偵 查中行使詰問權之機會。此項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 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 2項規定,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 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是得為證據 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因其陳述未 經被告詰問,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能 力,而禁止證據之使用。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 中由被告行使以資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又詰 問權之行使乃當事人之權利,亦得由當事人捨棄之。經查, 證人周明諄、白燿春、張素丹、孫瑞桃、吳瑞昌王誌清、 蕭位翰、莊文烈、周玲梅劉嘉炎、陳唐淑祐謝黃玉梅賴松元廖永騰蔡英男謝美春陳弘儒李志敏、蔡玉 容等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均經具結,依上說明 ,本屬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雖未經被告2人於偵查程序 中為詰問,但被告2人已於原審或本院對證人周明諄、白燿 春、張素丹、孫瑞桃、吳瑞昌王誌清、蕭位翰、莊文烈、 周玲梅劉嘉炎、陳唐淑祐謝黃玉梅賴松元廖永騰等 人補正詰問程序,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而其餘證人 則未經聲請傳喚詰問。按上開證人在檢察官偵查時,均係以 證人之身分,經其等具結擔保其等證述之真實性,亦無證據 顯示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 影響上揭證人心理狀況致妨礙其等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 況下所為,是其等於檢察官偵訊中之證述,自均有證據能力 。另被告2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亦曾經具結, 雖未於偵查程序中經詰問,但被告2人已於本院互為詰程序 ,已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是被告2人於偵查中經具結 之證言,亦有證據能力。
四、另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第1項)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 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 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第2項)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 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 前項之同意」,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 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



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 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 有證據能力。經查,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未對本院下述 其餘所引用之證據表示意見,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 明異議,可認為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 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 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認為得為本案之證據,是依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五、至於扣案及卷附之非供述證據,則無所謂傳聞排除原則之適 用,既經合法調查,自有證據能力而得據為事實認定之基礎 ,應併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何堯政蔡辛酉均否認有何 上開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被告蔡辛酉辯稱:估價單由總務 接收後由總務審核,這是總務的工作,我們一件工程每個同 事都各有職掌各有分派,如果總務認為不合宜不合適程序也 可以退件,可以不要採用不要用這個估價單,另外尋求其他 的廠商估價,但是我們的總務幾乎沒有退件的情況,經過我 們總務的審核,還有總務組長審核後才會送到我這裡來等語 ;其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稱:ꆼ工業區內之採購作業係分工 負責,被告無法片面決定,有關小額採購案之流程,證人孫 瑞桃於99年6月25日之庭訊中已有詳述。整個採購過程需要 需求人、會計、總務、組長、主任等人核章參與,各司其職 。訪價、比價之職責乃總務白燿春及張素丹,是以由那些廠 商承作係由總務所定。總務負責取得估價單作為比價之根據 ,在實際作業過程中可能有被告等或其他同事介紹相關之廠 商,或廠商提出估價單請被告轉予總務,但此並不因而免除 或阻卻總務訪價比價之責。在採購作業流程中,係總務應取 得比價所需之估價單,被告2人並未主導總務取得估價單之 過程,在採購過程中因被告2人或曾對總務有所幫助,但此 僅係為推動業務之互助行為,並未要求其虛偽登載文書,被 告既認係依程序進行採購,自亦無公務上登載不實及行使不 實登載文書之行為。且與本件相關之小額採購承作廠商蕭位 翰、周玲梅、莊文烈、陳唐淑佑、劉嘉炎等5人以其所負責 之公司取得承作之機會,渠等借用他人公司之名義陪同參予 比價一事被告並不知悉。ꆼ被告蔡辛酉自91年3月20日起擔 任「大里工業區中心」主任,僅係負責綜理與督導中心內各 項業務,關於大里工業區中心10萬元以下小額採購案件上訴 人蔡辛酉到任後,亦僅加以管理與督導,並承襲以往辦理小 額採購之程序、方式,實無要求公設需求人或總務或相關承



辦人員變更採購程序、方式,以圖利特定廠商。況且,被告 蔡辛酉接任中心主任時,同仁周明諄、白耀春、孫瑞桃、何 堯政等人早已任職於大里工業區中心,渠等於88、89、90年 度辦理十萬元以下小額採講案件,與9l、92、93年度辦理之 方式、程序,勾稽該等年度卷附支出憑單資料,實可知並無 差異。另可知大里工業區中心88、89、90年度10萬元以下小 額採購案件,與92、93年度相同存在「無相關圖說或位置圖 」、「未報陳管理機構主管核定後執行採購」、「未有驗收 」等缺失。此外,被告蔡辛酉並非明知中心同仁有違法情事 ,而配合違法簽核任由廠商違法借牌圍標承攬。ꆼ承商劉嘉 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與陳唐淑祐等人向其他廠商借 牌比價一節,因被告蔡辛酉並非第一線之採購人員,亦非承 辦人員,更無負責現場驗收與承商工程款發放,確實無從知 悉廠商間有如何借牌比價之情事。而參與比價廠商所提估價 單或報價單是否均為劉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與陳 唐淑祐向其他廠商借牌填製,被告蔡辛酉實無可能自簽呈內 逐一知悉,俟逐一各別指示或交由總務白耀春、張素丹製作 不實詢價、比價紀錄,再由會計孫瑞桃持以製作支出傳票給 付工程款,而圖利特定廠商。更甚者,有些廠商既已不知遭 何人冒名報價、比價,遑論被告蔡辛酉得以知悉劉嘉炎、周 玲梅、蕭位翰、莊文烈、陳唐淑祐等廠商間有借脾比價圍標 之情事。被告何堯政辯稱:我所報的估價單也有些是總務更 動過的資料。所有施作的工作,廠商最後決定的價格,都是 由總務去跟廠商議價,我們承辦人所提出來的,就是施作工 項與價格給總務參考,這最後總務還會跟廠商議價等語,其 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稱:ꆼ工業區內之採購作業係分工負責 ,被告無法片面決定,有關小額採購案之流程,證人孫瑞桃 於99年6月25日之庭訊中已有詳述。整個採購過程需要需求 人、會計、總務、組長、主任等人核章參與,各司其職。訪 價、比價之職責乃總務白燿春及張素丹,是以由那些廠商承 作係由總務所定。總務負責取得估價單作為比價之根據,在 實際作業過程中可能有被告等或其他同事介紹相關之廠商, 或廠商提出估價單請被告轉予總務,但此並不因而免除或阻 卻總務訪價比價之責。在採購作業流程中,係總務應取得比 價所需之估價單,被告2人並未主導總務取得估價單之過程 ,在採購過程中因被告2人或曾對總務有所幫助,但此僅係 為推動業務之互助行為,並未要求其虛偽登載文書,被告既 認係依程序進行採購,自亦無公務上登載不實及行使不實登 載文書之行為。且與本件相關之小額採購承作廠商蕭位翰、 周玲梅、莊文烈、陳唐淑佑、劉嘉炎等5人以其所負責之公



司取得承作之機會,渠等借用他人公司之名義陪同參予比價 一事被告並不知悉。ꆼ本案採購相關之承辦人員本得逕與劉 嘉炎、周玲梅、蕭位翰、莊文烈及陳唐淑祐等人訂立採購契 約,並無須要求各該廠商提出報價單或企劃書,故縱使被告 事後知悉有部分參與比價之廠商提出之二家以上廠商估價單 ,因比價既非法令所要求之行為,則縱使被告實際上有為比 價行為,亦不能因此而謂被告有與將不實之比價結果登載於 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總務人員構成共犯之行為。ꆼ原判決 附表一ꆼ編號10、編號13二件工程,由張素丹申請,由周明 諄驗收。另附表一ꆼ編號7、編號8二件工程之採購申請人是 張素丹,驗收人是何堯政。前二件與何堯正無關,為何要何 堯政負責?後二件則傳票號碼為B082這一件之缺失為「先決 標再送估計價單」,此卻是與驗收無關,為何提出申請之張 素丹不必負責,而要由驗收之何堯政負責?又傳票號碼為 B083之採購案缺失為「無相關圖說或位置圖」則申請人及驗 收之人應均有責任,為何只有何堯政必須負責?等語。經查 :
ꆼ被告蔡辛酉自民國91年3月20日至94年7月31日止擔任大里工 業區服務中心主任,負責綜理、督導該服務中心各項業務; 被告何堯政係該服務中心技術員,負責辦理公共設施管理維 護暨擔任小額採購案件之承辦請購需求人;證人白燿春及張 素丹係該服務中心組員,白燿春自92年1月至同年4月止、張 素丹則自92年5月1日至94年12月28日止,先後擔任總務工作 ,負責該服務中心小額採購案件之承辦採購人;證人孫瑞桃 亦係該服務中心組員,自93年3月16日起主辦會計業務,負 責彙整年度經費、預算概算決算、製作經費收支月報表等工 作等情,為被告何堯政蔡辛酉等所不否認,亦據證人張素 丹、白燿春、孫瑞桃等人證述在卷,是渠等5人均係依法令 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人員無訛。 ꆼ被告何堯政於96年4月24日檢察官偵查中供稱:(問:調查 中稱:「我只是負責填寫維修需求簽呈及估算預算,由我將 簽呈簽給主任蔡辛酉批可後,再由我或主任才交給總務承辦 採購,當時會有連同估價單與維修需求簽呈同時交給總務辦 理採購,應是主任蔡辛酉先找好廠商再交代我填寫維修需求 簽呈,呈批後辦理相關作業,又估價單、請款發票與維修需 求簽呈同時報給總務核章亦是主任蔡辛酉先找好廠商施作完 成後,再交代我填寫維修需求簽呈,再將維修需求簽呈與估 價單、請款發票同時交給總務張素丹辦理採購,至於廠商及 為完成訪價程序所需之各廠商估價單均是由主任蔡辛酉親自 處理的,詳情我並不清楚。」,是否如此?)對。是事後才



知道這樣子的狀況,主任與廠商去估價,要做多少東西,多 少錢,最後才把需求提給我寫簽呈。(問:廠商拿了2家或3 家估價給你的時候,你也收了?)是,我是代收,如果張素 丹不在,就會交給我,如果張素丹在,就會交給張素丹。( 問:調查中稱:「據我所知,主要是綠化美化工程及環境消 毒工程,此部分是先鋒園藝公司負責人唐淑祐所承辦工程居 多,我記得先鋒園藝公司有借用勁揚景觀公司、傑安企業行 等牌照得標數個工程,並借用坤興公司牌照參與比價。」, 是否如此?)是的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1202號卷第78頁) 。佐以證人即92年1至4月為「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之總務 白燿春於偵訊證稱:(問:調查中稱:「...實際上,92年 1至4月間,我兼辦小額採購總務工作的狀況,當時大里工業 區服務中心所有公共設施的採購案,全都是由負責管理公共 設施的技術員何堯政跳過我自行辦理訪價,再直接告知主任 蔡辛酉並獲核可後,何堯政就直接提出2至3家的廠商估價單 交給我,有時候要我製作訪價記錄單,但實際上我填寫之訪 價記錄單,完全是根據何堯政交給我的估價單抄錄,並沒有 去做訪價的行為。驗收時,我並沒有會同何堯政辦理驗收, 我僅填寫驗收紀錄單上之基本資料,現場實際驗收及驗收過 程均由何堯政填載及蓋印,待完成驗收後向會計辦理請款作 業。另在92年1至4月間,有些採購案如路燈維修及排水溝修 繕工程,何堯政省略應有之總務訪價程序自行請承包商施作 ,事後才要求我做出補足文件的程序,但我認為這已違反經 濟部工業局採購相關規定,所以我在採購簽呈上並未會簽, 僅在請購單上會辦,有時我會簽註意見:「同性質的採購應 集中辦理發包,不應切割辦理」,但主任蔡辛酉不同意我的 意見,甚至把我的會簽意見撕掉,要何堯政重簽,撕掉的資 料我並未保存,主任蔡辛酉堅持要我照他的意見辦理,而我 只是約雇人員,只得聽從主任蔡辛酉指示辦理。」是否如此 ?)是。(問:調查中稱:「因為我從沒有實際訪價,所以 每一案得標廠商有以借牌方式參與標案,我記得比較清楚曾 拿估價單來借牌投標的部分,土木的部分是蕭位翰,綠美化 部分是一位女性,名字記不清楚,她的公司是先鋒園藝股份 有限公司,路燈維修部分是聖俐公司的莊文烈。但在我製作 驗收記錄時,我請得標廠商拿公司大小章來蓋印時,有發現 同一廠商如莊文烈、蕭位翰等人拿不同得標廠商的大小章來 蓋印驗收的情形。而估價單都是何堯政直接交給我的,有一 部分則是蔡辛酉直接交給我的。莊文烈、蕭位翰等承包商都 與蔡辛酉何堯政關係密切,其中有一位廠商劉先生,姓名 記不清楚,還在蔡辛酉就任主任時,以羅盤幫他看辦公室桌



椅之方位。」是否如此?)是。(問:綠美化部分是否陳唐 淑祐來承包?)大部分是。(問:調查中問:「(提示:大 里工業區服務中心92年度採購案件彙整表1-5頁,那些係你 承辦之工程?及估價單的廠商是否均為同一廠商提供,未得 標的廠商是否為陪標廠商?」,你答稱:「(經詳視後作答 )第1頁第1項工程「路面設置汽車減速墊38m」締亞、潤漳 公司的估價單為同一廠商提供,未得標的廠商潤漳公司為陪 標廠商,第1頁第2項工程「工業路12、13路柏油路面標線」 優美佳、信帆公司的估價單為優美佳公司提供,未得標的廠 商信帆公司為陪標廠商,第2頁第3項工程「工9路、工20路 口排水溝阻塞清理」鉅園、大坤公司的估價單為同一廠商提 供,未得標的大坤公司廠商為陪標廠商,第3頁第4項工程「 路燈維修」聖俐、政達公司的估價單為聖俐公司提供,未得 標的廠商政達公司為陪標廠商,第4頁第5項工程「美化污水 廠圍牆」、「盆栽汰換」先鋒、新藝公司的估價單為先鋒公 司提供,未得標的廠商新藝公司為陪標廠商,第4頁第6項工 程「辦公大樓前美化」勁揚、坤興、蒔欣公司的估價單應為 先鋒公司提供,勁揚、坤興、蒔欣公司應為借牌陪標廠商, 第5頁第7項工程「車庫後畸零地雜物清除」群昇、冠飛公司 的估價單應為友禾營造有限公司的蕭位翰提供,群昇、冠飛 公司應為借牌陪標廠商,第5頁第8項工程「清理道路邊坡及 人行道棄雜物」金億達、展悅、冠飛公司的估價單應為友禾 營造有限公司的蕭位翰提供,金億達、展悅、冠飛公司應為 借牌陪標廠商』是否如此?)是,我記得的、有印象的部分 ,都已記錄在筆錄上。(問:調查中稱:「(經詳視後作答 )第6頁第9項工程「辦公大樓電動門維修..」富亞、銓豐公 司的估價單應為友禾營造有限公司的蕭位翰提供,富亞、銓 豐公司應為借牌陪標廠商,第6頁第10項工程「車庫旁車棚 修改」顏順發、聚毅公司的估價單應為友禾營造有限公司的 蕭位翰提供,顏順發、聚毅公司應為借牌陪標廠商,第6頁 第11項工程「辦公室燈具更換52具..」聖俐、政達公司的估 價單為聖俐公司提供,未得標的廠商政達公司為陪標廠商, 第6頁第12項工程「辦公室增設輕鋼架天花板...」冠傑、永 順公司的估價單應為友禾營造有限公司的蕭位翰提供,冠傑 、永順公司應為借牌陪標廠商,第6頁第13項工程「階梯打 除補舖..」友禾、奇武公司的估價單應為友禾營造有限公司 的蕭位翰提供,未得標的廠商奇武公司為陪標廠商,第6頁 第14項工程「地下室隔間牆更新」乙升、鄉藝公司的估價單 應為友禾營造有限公司的蕭位翰提供,乙升、鄉藝公司應為 借牌陪標廠商,第7頁第15項工程「修改廠商位置圖」勝利



凱、信帆公司的估價單由何人提供無法確認,第7頁第16項 工程「道路標示指示牌」信帆、偉明公司的估價單由何人提 供無法確認,第7頁第17項工程「路口廠商位置指示牌更新 」信東春、元上億公司的估價單由何人提供,因時間是92年 4月16日申請,已由張素丹負責,我不清楚。第8頁第18項工 程「污水槽防臭加蓋」執勝、泳維公司的估價單由何人提供 無法確認。」是否如此?)對。(問:92年1月至4月任職期 間,何堯政與你有何業務接觸?)一般情形我很少與他講話 ,只有在業務上才有,他都把一些估價單及主任批好的簽呈 ,放我桌上,我必須在何堯政所寫的請購單上填上序號,何 堯政、蔡辛酉就會通知廠商來施作,做好之後,由我填具驗 收紀錄的基本資料,請廠商來蓋章,交給何堯政去驗收,何 堯政會在「驗收經過欄」填上內容。(問:他們直接將工程 交給廠商施作,是否價格高於外面?)我不清楚,因為我沒 有去訪價,他們把估價單拿來給我,意思就是要給這些廠商 施作,所以我也不用再去訪價。(問:有無阻止你去訪價? )他只叫我按照估價單抄寫在「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小額工 程詢價紀錄表」等語(見他字第1202號卷第169頁背面至第 172頁);嗣於原審證稱:(問:你擔任小額採購的總務, 總務在具體採購程序中負責哪個部分?)當時的公共設施的 需求,是由被告何堯政提出申請或是簽請維修之類的,把整 個的申請單或簽請維修的簽呈,及廠商的報價單,經過主任 批示之後拿到我這邊,說這件要做了。(問:你在處理的過 程中,你自己有無去做過訪價程序,有沒有去取得過估價單 ?)都沒有,因為當時是估價單連同簽呈經過主任批示之後 才交給我。(問:估價單如何取得你是否清楚?)我不知道 。(問:你在92年1月到4月辦理小額採購案件中你有沒有發 現借牌的情形來進行採購程序?)這我不知道,因為交給我 的時候所有廠商的估價單都已經附在請購的簽呈或是申請單 內。(問:對於有沒有借牌這件事情你是否清楚?)我不知 道。(問:(提示起訴書P9編號9)從P9到P11這裡寫到你陳 述所謂借牌陪標的事情,與你今日說你不了解借牌的情形不 同,為何如此?)(審判長提示起訴書P9編號9供證人閱覽 )簽呈或申請單都已經附上估價單,哪一家寫最低的就是那 家要進來施作的,他們說這件做完可以驗收,我要寫驗收單 ,就是要把當初他們附在上面的估價單金額都要寫上去,至 於是哪一家陪標我並不知道,因為當時估價單都附在上面。 (問:(提示92年1到6月支出憑單P124到132)這是工業路 12、13路柏油路面標線的工程,信帆企業有限公司的估價單 是否由優美佳公司提供?)(審判長提示92年1到6月支出憑



單P124到132供證人白燿春閱覽)這個當初是兩張估價單一 起附上來的,至於是不是優美佳公司將信帆企業有限公司的 估價單一起送過來我就不知道,因為當初簽呈就是連同兩張 估價單經主任批可之後送到我這邊來,當時標線都是優美佳 公司做的,估價單都是附在簽呈上面,主任批示後才送到我 這邊,訪價不是我去訪的,本來說訪價依照小額採購的程序 是要由總務去訪價,但是實際上我在辦理小額採購總務的時 候,簽呈到我這邊時估價單都已經附在簽呈裡面,且也經過 主任批示可,中間的過程我都沒有去作過訪價。(問:你剛 才說道路標線的部分都是由優美佳公司承作,你如何知道信 帆企業有限公司的估價單是由優美佳公司提出的?)當時優 美佳公司都是作道路標線的,只要是有優美佳公司的估價單 就大部分會有信帆企業有限公司的估價單,不是每一件都是 這樣,但是頻率很高,我擔任總務期間,優美佳公司的劉先 生就會去找主任坐坐,日後就會有估價單、簽呈都附好了, 我只能蓋章,我的前手告訴我正確的處理方式是現場的人員 先提出需求到我這邊,不用經過主任,總務再去作訪價,至 少二家到四家,而這些訪價工作都輪不到我作,依照正常情 況應該是我去訪價拿到估價單之後製作訪價紀錄,我上簽呈 給主任批示,主任批示看哪家估價最低就由哪家施作,但是 事實上我拿到的時候簽呈及估價單都已經附好且已經經過主 任批可,簽呈都是被告何堯政先弄好要我簽,這些明明都是 被告何堯政自己打簽呈的還要叫我蓋章當成是我上簽呈,因 為主任都已經批可了,且估價單不是我拿的,不是我去訪價 的,就算我蓋章也沒有意義,訪價記錄單是我後來補寫的, 因為他們做好急著要驗收,而會計要求一定要有訪價記錄單 ,我就照他們過來的估價單去寫訪價記錄單。(問:應該要 由你上簽呈,你沒有機會上簽呈,都是由被告何堯政打好簽 呈,當成是你上簽呈的?)是的。(問:你因為這樣不願意 在簽呈及請購單上蓋章?)是的,只有在訪價記錄單上蓋章 ,因為他們要驗收所以才蓋章因為會計說沒有那張無法驗收 。(問:訪價紀錄也應該是要由你親自去拿估價單回來製作 ?)是的,但是都是由被告何堯政拿好估價單,我只能按照 估價單抄寫製作訪價紀錄。(問:訪價是否也可以由需求單 位去製作?)這我不太曉得,但是我接手的時候前手是告訴 我說訪價應該由總務去做,但是我都沒有機會作。(問:優 美佳公司與信帆企業有限公司是否也有拿公司的大、小章到 你們那邊蓋章?)我們最後還有作一個驗收紀錄,作驗收紀 錄時廠商一定要拿他們的大小章來蓋,就發現優美佳公司的 劉嘉炎信帆企業有限公司的印章來蓋,所以看出來都是劉



嘉炎在作但是用不同的公司名義。(問:(提示92年1到6月 P153B070傳票)奇武公司估價單是否為友禾公司蕭位翰所提 供?)(審判長提示92年1到6月P153B070傳票供證人白燿春 閱覽)奇武公司的估價單是友禾公司提供的。(問:奇武公 司在91年就已經停業為何還會在92年參與工程的比價?)這 是蕭位翰提出來的,因為我沒有去訪價,也不知道奇武公司 有停業的情形。(問:你沒有去訪價的原因是否與剛剛上開 所述相同?)是的。(問:本件簽呈你也沒有用章原因是否 與剛才所述相同?)答:是的,簽呈上來就已經有估價單。 簽呈是需求單位被告何堯政提出的需求,工程請購單也是由 被告何堯政同時與簽呈提出來的,後面採購承辦人有一項我 必須寫說總務必須向二家公司詢價、採購再呈給主任批示, 這是一定要由我總務來填寫才可以,也就是說工程請購單左 下角採購承辦人欄位照規定必須要由我總務填寫,所以上面 的字跡是由我填寫,而實際上我並沒有進行兩家公司的詢價 ,工程請購單上面以電腦打字的內容是由需求單位就是被告 何堯政所打的,左下角的填寫內容是我配合主任跟被告何堯 政的工作,我是依照他們所提出來的估價單去填寫的,且主 任蔡辛酉說如果我不照辦就要把我調走...。(問:你的職 責是應該要訪價,有沒有人要求你不可以這樣做?)主任說 這都已經有人來談有人來做了,就不用去訪價了,且在剛剛 所碰到的那些進來的承作廠商都是在蔡辛酉任內才進來做的 ,前任的主任不曾有這些廠商進來施作過,除了聖俐公司在 大里工業區旁邊曾經在前任的主任任內有進來施作過。(問 :92年1月到4月間你擔任總務的期間,所有小額工程的估價 及訪價,你都沒有進行?)是的。(問:這段時間的估價單 都是由被告何堯政提出需求簽呈時,就已經附上兩家以上的 估價單?)是的等語(見原審卷ꆼ第176頁至第188頁);及 證人即92年4月以後為「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之總務張素 丹於偵訊證稱:(問:調查中稱:「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10 萬元以下小額採購,有關財物採購方面,均由我上網以共同 供應契約方式完成採購,至於工程採購方面,名義上雖由我 承辦,實際上係由何堯政負責,惟我在擔任總務期間,未曾 參與任何驗收工作,實際上,本中心所有小型工程採購係蔡 辛酉何堯政決定由固定廠商施作後,由何堯政提出採購需 求,送會計部門會簽,再送陳周明諄簽章,陳送蔡辛酉批核 ,完成形式上之採購程序,何堯政提出採購需求時機,小部 分在採購前提出,大部分在施作中提出,亦有在完工後提出 ,在我到任初期,有幾件何堯政提出之採購需求在會完會計 後,會要求我簽章再陳閱,之後所有採購需求均係經蔡辛酉



批准後,何堯政再送至我處簽章;雖然依照會計法應由總務 訪價後招商施作,且即使由公設需求人提出估價單,總務必 要時可再次訪價,但是實際上採購需求案簽呈係由何堯政簽 擬,經由主任核可後,再會知本人,且大部分採購案已在施 作中或已施作完成,有時會出現廠商請款發票與估價單同時 交付給我要我蓋章的情形,我曾向主任蔡辛酉反映此行為並 不符合採購作業程序,但蔡辛酉並不理會,表示所有採購作 業已有人代為完成,只需要我蓋章即可,如有事情,由他來 擔負責任。」,是否如此?)是的。他每次都說「有責任我 來扛」、「你蓋章就好」,同仁都有聽到,他常常講,我曾 就這事向上級「中區處」反應2次,也向「中區處」陳主任 反應,說採購都亂搞,陳主任表示有耳聞,我們承辦員很無 奈,只能向上級反應,我們呆在那裡,都快崩潰了。(問: 調查中稱:「我從未參與驗收,何堯政也從未事先通知驗收 日期,在每件工程完工後,何堯政會將採購簽呈、請購單、 估價單,有時連同發票交付予我,要求我完成請款作業,我 在收到何堯政遞送案件時,均會至工程現場確認有無施作, 如確有施作,才補製作驗收紀錄連同前述請款文件送至會計 ,完成報銷程序,惟我未曾和何堯政一起至現場辦理驗收過 。」,是否如此?)是。(問:妳有無發現過,沒有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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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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