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上字第13號上 訴 人 建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執鐸訴訟代理人 龔新傑律師 李婉維律師 張少騰律師上 訴 人 陳煌彬訴訟代理人 龔新傑律師 張少騰律師複代 理人 李婉維律師被上 訴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訴訟代理人 王尊民律師 黃正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3年9月30日就上訴人聲請減少免假執行擔保金額部分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