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金上字,103年度,13號
TPHV,103,金上,13,2014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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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建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執鐸
訴訟代理人 龔新傑律師
      李婉維律師
      張少騰律師
上 訴 人 陳煌彬
訴訟代理人 龔新傑律師
      張少騰律師
複代 理人 李婉維律師
被上 訴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王尊民律師
      黃正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3年9月30日就上訴人聲請
減少免假執行擔保金額部分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翁昭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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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