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94號
上 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洪國誌律師
上 訴 人 潘陳秀美
被 上訴人 鍾美雲
潘扶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祥紋律師
被 上訴人 潘周道子
呂理亮
劉銘裕
陳翰立
林重喜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另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蕭錫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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