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823號
上 訴 人 王旭玲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志良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不
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29號、102年度重訴字第4
5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陸拾壹萬肆仟玖佰元【即桃園縣八德市○○段000○
號、面積25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之建物於起訴時之
課稅現值,見原審102年度重訴字第329號卷㈡第28頁】,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壹萬零捌拾元,然上訴人僅繳納柒仟玖佰叁拾伍元,
其餘貳仟壹佰肆拾伍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
,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