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3年度,709號
TPHV,103,聲,709,201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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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09號
聲 請 人 卓錫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東森新聞雲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森信息股
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107號)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相對人原名森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3 年4月21日名稱變更為東森新聞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 人仍為李傳偉,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 頁),其權利義務仍屬同一,而具法人格及人格同一性,逕 予更正,合先敘明。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 告,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11條所明 定。
三、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東森新聞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案列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107號),針對第 二審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於原審起訴時已聲請訴 訟救助獲准,經原法院於103年1月27日以103年度救字第23 號裁定准許之,有該案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於第二審亦有 效力,自得暫免第二審裁判費之繳納,其復向本院聲請訴訟 救助,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許純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任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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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森新聞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森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