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彰訴字第二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律師
複訴訟代理 陳茂倉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蕭文濱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鈞院八十九年度執全字第四七號債權人即被告乙○○與債務 人日新寢具有限公司,黃四吉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之動產開 、梳棉機乙組(詳如假扣押執行卷查封物品清單所載)所為之執行程序,應 予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陳述:
(一)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 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於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前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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