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3年度,78號
TPHV,103,上易,78,2014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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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78號
上 訴 人 何彥廷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複代理人  吳沛珊律師
被上訴人  鍾添文
訴訟代理人 黃瑞真律師
複代理人  何盈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03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在第一審 之訴駁回。
被上訴人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上訴人起訴主張:
(一)伊於民國98年11月間向上訴人購買坐落臺北市○○區○○ 段0○段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517/10000及其上門 牌號碼內湖區康樂街72巷17弄140號5樓房屋(下稱系爭房 屋,與土地合稱系爭房地)。簽約時上訴人應伊之要求提 出97、98年系爭房屋進行輻射偵測及混凝土氯離子含量試 驗報告,強調系爭房屋當時氯離子含量標準為每立方公尺 0.6公斤以下,符合當時標準,並稱系爭房屋非海砂屋, 亦未因此降價。嗣伊於99年4月1日將系爭房地以新台幣( 下同)880萬元出售予訴外人孫正一。詎孫正一於交屋後 以系爭房屋為海砂屋為由,對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經原 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49號損害賠償事件送交臺灣省土木技 師公會鑑定結果,系爭房屋之氯離子含量於三個採樣點分 別高達每立方公尺0.674公斤、1.465公斤及1.443公斤, 且有滲漏水之情形,鑑定結果認:系爭房屋氯離子含量已 超過民國99年4月間之國家標準,原因係建造該房屋時, 混凝土之原料砂內氯離子含量過高,極可能用的砂不是河 砂,而是海砂;鑑定標的物之滲漏水造成牆面及屋頂油漆 脫落,影響居住的舒適性;氯離子含量過高如未立即採取 適當措施將使鋼筋腐蝕,影響結構安全及該房屋所應具備 之通常效用。伊始知悉上訴人出售系爭房屋時,所提供之 氯離子含量試驗報告與事實不符,數值差異甚鉅,且系爭 房屋有漏水情形,非如上訴人所保證,顯具有重大瑕疵。



伊前委託律師去函通知上訴人參加訴訟,上訴人亦委由代 理人於101年2月10日至系爭房屋參與鑑定採樣,於知悉鑑 定結果後,伊再於101年4月26日函請上訴人出面協商、參 與調解,然上訴人拒絕伊減少價金損害賠償等請求。(二)系爭房屋具有氯離子含量過高之重大瑕疵,此瑕疵須經特 殊儀器檢測非通常檢查可發現,依民法第373條、第354條 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該瑕 疵雖發生於兩造買賣契約成立之前,然並不因此免除上訴 人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伊仍得依不完全給付規 定請求上訴人損害賠償。伊於買受系爭房屋時,曾特別要 求不要海砂屋,上訴人亦由其代理人回覆保證並非海砂屋 ,且因不動產現況說明書項次13經勾選未做海砂屋檢測, 上訴人始提出檢測報告予伊作為品質保證,足證上訴人曾 向伊保證「系爭房屋之氯離子含量低於每立方公尺0.6公 斤」之品質,然系爭房屋之氯離子含量遠高於上訴人保證 之品質,伊得依民法第360條規定向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 。
(三)另案原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49號損害賠償事件已判決命伊 給付孫正一1,637,240元本息,經伊上訴二審成立和解, 伊應就系爭房屋之瑕疵給付孫正一115萬元,致伊財產減 少受有損害。伊當初向上訴人購買系爭房地,轉售第三人 後尚須支出手續費及稅費,並未如上訴人所稱有132萬元 之轉售利益。另伊在該另案經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說明後 ,始知上訴人前提出之檢測報告無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 會之認證標章,非具有公正性、正確性之檢測報告,足證 上訴人有故意不告知瑕疵之嫌。爰依民法第227條、第373 條、第35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60條規定,求為命上 訴人給付1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付利息之判決(原審判決命上訴人給付 被上訴人115萬元,及自101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之法定 遲延利息;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上訴人則以:
(一)伊買受系爭房地後,於97年10月委由訴外人錸發科技實業 有限公司(下稱錸發公司)就系爭房屋施作氯離子含量檢 測,系爭房屋之走道柱及臥門柱之氯離子含量分別為每立 方公尺0.54公斤、0.47公斤,超過國家標準CNS3090於87 年6月25日第二次修正新拌混凝土含量每立方公尺不得超 過0.3公斤之標準。伊為求慎重再於98年6月30日委託錸發 公司就系爭房屋他處採樣施測,經就系爭房屋之餐樑、主 臥柱採樣檢測後,氯離子含量分別為每立方公尺0.43公斤



、0.42公斤,系爭房屋確有氯離子含量高於國家標準之情 事。伊於委託仲介出售系爭房屋時,均有檢附上開兩次檢 測報告,請仲介人員誠實向買方說明,並以低於市價約二 成之價格出售系爭房地。被上訴人於98年11月4日與伊議 價,伊為免爭端,將上開試驗報告檢附予被上訴人,並誠 實告知系爭房屋有氯離子含量高於國家標準情事,而以低 於市價約一成五之價格即742萬元出售予被上訴人,並約 定以現況交屋。
(二)被上訴人主張伊曾保證系爭房地無異常情形一節不實,伊 確曾將檢測報告交付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於買受系爭房地 時即知系爭房屋有氯離子含量過高之瑕疵,仍表明願意買 受,依民法第355條第1項規定,伊就該瑕疵不負擔保之責 。至被上訴人是否因不知法令或對於法令認知錯誤等,均 與伊無涉,本件非出賣人不知瑕疵存在須負擔無過失責任 之情形。伊於系爭房地買賣過程中,從未向被上訴人保證 系爭房屋無氯離子含量過高之瑕疵,要約書及斡旋金契約 無記載關於氯離子含量之約定,且伊與被上訴人約定以「 現況交屋」,足認伊並無保證系爭房屋之品質,被上訴人 依民法第360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並無理由。被上訴人 於98年11月4日向伊買受系爭房地時,已知悉系爭房屋有 氯離子含量超過國家標準之情事,卻未於知悉後通知伊, 依民法第365條第2項規定,應視為被上訴人承認其所受領 之系爭房屋;縱認被上訴人係孫正一於99年11月8日對其 起訴時,始知悉系爭房屋有氯離子過高之瑕疵,被上訴人 至遲亦應依民法第365條第1項規定通知伊,然被上訴人並 未為之,應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房屋。
(三)系爭房屋雖有氯離子含量高於國家標準之情事,然並非伊 所興建,且於伊出賣系爭房屋前,已有氯離子含量過高之 情形,該瑕疵不可歸責於伊,伊不構成不完全給付云云, 資為抗辯。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見原審卷83、128頁):(一)系爭房屋經另案原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49號事件囑託臺灣 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結果為:經日笙檢測科技有限公司( 下稱日笙公司)檢測結果,氯離子含量客廳樑為每立方公 尺(下同)0.674公斤、走廊樑為1.645公斤、主臥室柱為 1.443公斤;鑑定結論與建議認:1.系爭房屋氯離子含量 已超過99年4月間之國家標準,原因係建造該房屋時,混 凝土之原料砂內氯離子含量過高,極可能用的砂不是河砂 ,而是海砂。2.系爭房屋外牆及屋頂有細微滲漏水,外牆 的細微滲漏水之可能原因為地震造成牆壁細微龜裂,雨水



經由細微裂縫造成室內油漆脫落;屋頂的細微滲漏水之可 能原因為屋頂防水膜局部破壞,雨水經由防水膜穿過屋頂 版細微裂縫而造成天花板油漆脫落。
(二)上訴人於出賣系爭房屋時,在「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 項次13「建築改良物是否曾經做過海砂屋檢測(氯離子檢 測事項)欄,勾選「否」。
(三)前開事實,有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101年3月20日(101)省 土技字第1089號鑑定報告書節本、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 等可證(見原審卷22-23、93頁)。
四、被上訴人主張系爭房屋氯離子含量過高,上訴人應負買賣之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有無理由,論述如下:
(一)按依民法第373條前段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 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又依民法第354條第1 項前段、第2項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 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 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 之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 證之品質。又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 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 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民法第360條 定有明文。
(二)經查系爭房屋氯離子含量客廳樑為每立方公尺(下同) 0.674公斤、走廊樑為1.645公斤、主臥室柱為1.443公斤 ;氯離子含量過高的原因係建造該房屋時,混凝土之原料 砂內氯離子含量過高,極可能用的砂不是河砂,而是海砂 一節,有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可憑(見原審卷 23頁),為兩造所不爭執,系爭房屋有氯離子含量過高之 瑕疵,堪以認定。系爭房屋氯離子含量過高之瑕疵,既於 兩造就系爭房地成立買賣契約時已經存在,依前揭說明, 應由出賣人即上訴人負瑕疵擔保責任。
(三)雖上訴人抗辯系爭房屋氯離子含量過高之瑕疵,其早於兩 造成立買賣契約時,已提供錸發公司之檢測報告(見原審 卷74-75頁)給被上訴人,而為被上訴人所知悉,其並因 此折價一成五,依民法第355條第1項規定,其不負瑕疵擔 保責任云云。惟查上訴人所提供之錸發公司檢測報告記載 系爭房屋走道柱氯離子含量為每立方公尺(下同)0.5474 公斤,臥門柱為0.4738公斤,且該報告僅揭示CNS3090於 民國83年所訂定鋼筋混凝土氯離子含量一般限制為每立方 公尺0.6公斤;惟系爭房屋經鑑定結果為:走廊樑氯離子 含量為每立方公尺1.645公斤,主臥室柱為1.443公斤,為



兩造不爭執(詳「三」),且國家標準CNS3090於民國87 年6月25日修訂公布鋼筋混凝土之氯離子含量必須小於每 立方公尺0.3公斤(見本院卷36、37頁),足見上訴人所 提供錸發公司檢測報告隱匿民國87年6月25日新修訂公布 之鋼筋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標準,且所載系爭房屋走道柱、 臥門柱之氯離子含量檢測結果亦與兩造所不爭執之鑑定結 果相去甚遠(錸發公司之檢測結果均在每立方公尺0.6公 斤以下,日笙公司之檢測結果則均超過每立方公尺1公斤 以上)。由上可知,被上訴人自上訴人所提供之錸發公司 檢測報告,僅能知悉系爭房屋之混凝土含有氯離子,然並 不知含量已超過新修訂之國家標準。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 對於系爭房屋氯離子含量過高之瑕疵,已經知悉云云,為 不可採。另查因本院向錸發公司函詢,錸發公司於103年6 月19日以北錸桂字第0000000號函檢附該公司標準氯離子 報告格式樣張一份(見本院卷64-65頁),上訴人所提供 之錸發公司檢測報告與上開格式不符;復經本院向錸發公 司電詢,錸發公司表示上訴人所提供之檢測報告,應非該 公司所出具(見本院卷66頁),併予敘明。
(四)本件被上訴人主張其於買受系爭房地時,曾特別要求不要 海砂屋,上訴人乃提供錸發公司之檢測報告作為品質保證 ,保證系爭房屋之氯離子含量低於每立方公尺0.6公斤等 語;上訴人雖自認曾提供檢測報告予被上訴人,然否認為 品質保證,並抗辯其提供檢測報告,就是事先告知被上訴 人系爭房屋有含氯離子之瑕疵,其因此以低於市價一成五 之價格出售系爭房地,兩造亦約定以現況交屋云云。經查 上訴人所提供「錸發公司」之檢測報告(見原審卷74-75 頁)隱匿民國87年6月25日新修訂公布之鋼筋混凝土氯離 子含量標準,已如前述,倘僅依此檢測報告,應會認為系 爭房屋符合鋼筋混凝土氯離子一般含量標準。再查系爭房 地買賣契約書(見原審卷72-73、88-92頁),均無出賣人 有特別瑕疵告知或就氯離子含量為特別免責之聲明,上訴 人並在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有關「建築改良物是否曾經 做過海砂屋檢測(氯離子檢測事項)」欄勾選「否」,為 兩造所不爭執,被上訴人主張其曾特別要求系爭房地之買 賣不得為海砂屋,上訴人乃提供檢測報告,以為品質保證 之證明,應可採信。雖上訴人又抗辯:系爭房地之成交價 低於市價一成五,係因其已告知被上訴人系爭房屋氯離子 含量過高之瑕疵云云,並提出國泰房地產指數季報為證( 見原審卷107頁);惟不動產之成交價格,同時受多項因 素影響,縱有成交價較低之情事,亦未必係因曾為瑕疵告



知所致;另系爭房地買賣契約書雖有「現況點交」之記載 (見原審卷72、91頁),然此對上訴人曾於系爭房地買賣 過程中為品質保證之責任,並無影響,上訴人此部分所辯 ,為不可採。
(五)另上訴人抗辯系爭房地為98年11月4日成立買賣契約,此 時氯離子含量標準,應適用民國87年6月25日新修訂公布 之氯離子含量標準每立方公尺0.3公斤,以此標準對照其 所提供之檢測結果,即可知系爭房地不符合新修訂公布之 標準,其既已提供檢測報告給被上訴人,被上訴人不知新 修訂標準或認知錯誤,均與其無涉云云。惟查上訴人所提 供之檢測報告關於氯離子含量之記載明顯與鑑定結果不符 ,有如前述(詳「(三)」),且因氯離子含量涉及專業 檢測,並非一般購屋人所得輕易知悉,上訴人提供數值與 實情不合且隱匿新修訂國家標準數值之「錸發公司」檢測 報告,無從憑以認定被上訴人已知悉系爭房屋之物之瑕疵 ,不能免除上訴人之品質保證責任。上訴人應依其所提供 之系爭房屋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負品質保證責任,上訴人 聲請訊問錸發公司負責人王思棠及其父何政直,用以證明 其所提供檢測報告之真正,無調查之必要,附此說明。(六)上訴人既提供系爭房屋氯離子含量低於每立方公尺0.6公 斤之檢測報告給被上訴人(見原審卷10頁),被上訴人主 張上訴人曾對其為系爭房屋之氯離子含量低於每立方公尺 0.6公斤之品質保證,應可採信;惟依臺灣省土木技師公 會鑑定結果,系爭房屋之氯離子含量有超過每立方公尺 0.6公斤之情事,被上訴人主張系爭房屋缺少上訴人所保 證之品質。依民法第360條請求不履行保證品質之損害賠 償,應屬正當。又此項不履行保證品質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無民法第365條所定法定期間之適用(最高法院76年度 台上字第1449號裁判意旨參照),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所 為請求罹於時效云云,為不可採。
(七)被上訴人因系爭房屋欠缺上訴人所保證之品質,以致於嗣 後轉售他人時,遭買方即訴外人孫正一請求減少價金,及 依不當得利法則請求給付減少之價金,經原法院99年訴字 第1449號判決判命被上訴人給付孫正一1,637,240元本息 (見原審卷54-65頁),被上訴人提起上訴,嗣在本院成 立調解給付金額為115萬元,有調解筆錄可憑(見原審卷 145頁),被上訴人主張其因而受有同額之金錢損害,應 堪採信。從而被上訴人依民法第360條規定請求上訴人給 付同額之損害賠償,應屬有據。又被上訴人在另案聲請對 上訴人告知訴訟,敘明系爭房屋有氯離子含量過高之瑕疵



,經上訴人於101年2月11日收受該書狀(見原審法院99年 訴字第1449號卷第1宗256-258頁),經本院調閱該卷宗查 核屬實;且在另案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係於101年3月20日 始作成鑑定報告書(見原審16卷第宗頁),被上訴人因系 爭房屋之瑕疵所受損害亦係在本院經調解始確定其金額, 難認被上訴人有怠於通知上訴人而喪失損害賠償請求權之 情形。被上訴人依民法第360條規定請求上訴人損害賠償 ,既經准許,被上訴人其他請求權,即無庸審酌,附此敘 明。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360條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115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付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上 訴人敗訴之判決及依兩造聲請分別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並 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 由。
六、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 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 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蘇瑞華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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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笙檢測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