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3年度,335號
TPHV,103,上易,335,20141021,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335號
上 訴 人 鄭國樑
訴訟代理人 呂文貴律師
視同上訴人 鄭國標
      鄭麗鄉
被 上訴人 鄭國彬
      鄭麗峯
      鄭麗盡
      鄭麗足
      鄭麗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宜新律師
      錢裕國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黃文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1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
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蔡政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