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3年度,290號
TPHV,103,上易,290,2014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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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290號
上 訴 人 林珠美
訴訟代理人 蔡富強律師
      宋嬅玲律師
被上訴人  林瑞美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
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12月3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0法庭
另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林鳳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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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