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290號
上 訴 人 林珠美
訴訟代理人 蔡富強律師
宋嬅玲律師
被上訴人 林瑞美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
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12月3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0法庭
另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林鳳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秋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