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3年度,1227號
TPHV,103,上,1227,20141015,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227號
上 訴 人 陳隆安
      陳火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鍾欣惠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陳秋香等間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036
萬4,278元【計算式:13846(元/平方公尺×2193(平方公尺),
即本件土地之103年1月1日公告現值)=00000000(元)】,見原
審卷第41頁背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8884元,然上訴人僅
繳納6萬3870元,其餘35萬5014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匡 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千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