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227號
上 訴 人 陳隆安
陳火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鍾欣惠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陳秋香等間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036
萬4,278元【計算式:13846(元/平方公尺×2193(平方公尺),
即本件土地之103年1月1日公告現值)=00000000(元)】,見原
審卷第41頁背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8884元,然上訴人僅
繳納6萬3870元,其餘35萬5014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匡 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千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