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公司印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1年度,994號
TPHV,101,上,994,20141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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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994號
上 訴 人 東南工業原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柯舜英
訴訟代理人 陳健志
上 訴 人 陳銘賢
訴訟代理人 陳博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移交公司印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九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以本件移交公司印鑑等之訴,應以本院102年度 重上字第492號請求履行協議等民事事件之判決結果為據, 為避免裁判歧異,裁定於上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 訟程序(見本院卷第115-116頁反面)。上開事件,經本院 以102年度重上字第492號判決後,業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 台上字第1831號裁定駁回陳銘賢之上訴確定,有各該判決書 、裁定書影本、本院民事科查詢表及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10 3年9月19日民三台上1831字第000000000號函影本(見本院 卷第248 -258、260-262頁)可證。三、綜上,本院102年度重上字第492號請求履行協議等民事事件 已終結確定,足認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 撤銷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陳雅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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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南工業原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