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193號
TPHM,103,附民,193,2014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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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93號
原   告 林紋ꆼ
      林禾瑞
被   告 林順貴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3 年度上訴字第2220號),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求為判決:
ꆼ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法院判決)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ꆼ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 ,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前段、第502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25日審理, 並於同日上午10時辯論終結。本件原告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 論終結後之民國103 年9 月30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有蓋於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足憑。依照首開規定 ,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 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蘇隆惠
法 官 陳博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訴訟法第506條
(上訴第三審之限制)
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者,對於其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應受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之限制。
前項上訴,由民事庭審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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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