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訴字,103年度,10號
TPHM,103,金上訴,10,2014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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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德榮
選任辯護人 陸正康律師
被   告 陳原森
選任辯護人 邱景睿律師
      陳家慶律師
被   告 曾賢德
選任辯護人 張簡勵如律師
      鍾慶禹律師
被   告 徐德堯
選任辯護人 陳峰富律師
      劉仁閔律師
      邱俊傑律師
被   告 劉立仁
選任辯護人 楊佳政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郭琳義
選任辯護人 李進成律師
被   告 曲榮福
選任辯護人 趙政揚律師
      江東原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年度金訴字第4號,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何俏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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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