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0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德榮選任辯護人 陸正康律師被 告 陳原森選任辯護人 邱景睿律師 陳家慶律師被 告 曾賢德選任辯護人 張簡勵如律師 鍾慶禹律師被 告 徐德堯選任辯護人 陳峰富律師 劉仁閔律師 邱俊傑律師被 告 劉立仁選任辯護人 楊佳政律師(法律扶助)被 告 郭琳義選任辯護人 李進成律師被 告 曲榮福選任辯護人 趙政揚律師 江東原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金訴字第4號,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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