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再字第411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羅世朋
上列聲請人因恐嚇等案件,對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157號,中
華民國103年9月2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 之繕本及證據,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 依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陳如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