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3690號
TPHM,103,聲,3690,201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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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6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琮棋(原名邱慶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
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琮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琮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3178號裁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2年5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8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經 抗告後,由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抗字第206號裁定駁回而確 定。於民國99年5月11日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3年10月 24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0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 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林柏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鴻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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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