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3684號
TPHM,103,聲,3684,201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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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6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富田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
付字第1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富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富田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357號判處有 期徒刑2年8月,上訴經本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796號維持原 判決確定。於101年9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 10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 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 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 字第3357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上訴經本院以100年度上 易字第796號維持原判決確定。於101年9月12日入監執行,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 期為104年5月1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72日,故 刑期終了日期為104年2月28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0月24日法 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 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 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林婷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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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