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3612號
TPHM,103,聲,3612,2014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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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61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賀宗慧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103年度上訴字第2055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賀宗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 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 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年7月22日執行羈押在案,並於 103年10月22日延長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配偶於103年5月20日由宜蘭監獄釋放, 但被告卻在103年1月22日拘提到案後羈押至今,無法處理現 有婚姻狀況,被告擔憂在監執行期間配偶在外行為會影響到 被告,又被告祖母有心臟疾病,尚不知被告羈押中,若祖母 得知,被告又不在身邊安撫,恐因無法接受而病發,請准予 具保讓被告得以對家庭做適當之安置云云。
三、按羈押被告旨在確保案件之追訴、審判或裁判之執行,或防 止被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 列情形之一,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外,其他因犯 罪經依法羈押之被告,應否許可停止羈押,法院本有裁量之 職權。查本案被告因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 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尚未確定。茲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衡諸被告因已受 重刑之諭知,可預期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 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逃亡之虞,若命被告具保、責付 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 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國家追訴及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 之危險,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再參酌被告所犯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犯罪情節重大,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 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 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 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至聲請意旨所稱尚需 處理現有婚姻狀況及安撫有心臟病之祖母乙節,縱無不實, 然於法並不能使前述羈押原因消滅,且被告亦無刑事訴訟法 第114條所列之各款情形,是被告以上開事由聲請具保停止 羈押,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蘇隆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品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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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