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3599號
TPHM,103,聲,3599,2014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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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5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YEOH YEAP KEANG即姚協強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
付字第1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YEOH YEAP KEANG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以驅逐出境代之。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 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YEOH YEAP KEANG 即姚協強因毒品案件,經本院 以99年度上訴字第28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年8 月確定, 於民國99年11月1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10月17 日核准假釋,此有該部矯正署103 年10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 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 稽。茲聲請人聲請准予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 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三、又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保安處分執 行法第74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係馬來西亞人 ,住所地為「馬來西亞雲頂GA YANG AN,門牌9428,9 樓」 ,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爰依前述規定,因准檢 察官所請,裁定併宣告YEOH YEAP KEANG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並以驅逐出境代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楊皓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奎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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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