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3586號
TPHM,103,聲,3586,2014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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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586號
聲 請 人 何歆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案號:103 年度毒抗
字第238號,原法院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毒聲字第77
7號)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何歆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毒聲字第777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聲 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由本院103年度毒抗字第238號審理中。聲 請人係因參加派對而遭人在飲品內滲入毒品MDMA而誤飲用, 主觀上並無施用毒品之故意,應不該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條第2項之罪,而無同法第20條第1項之適用,因聲請人於 民國103 年10月27日接獲觀察勒戒執行通知,懇請法院考量 前情停止上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之執行云云。二、經查:聲請人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之犯意,於103年5月 11日晚間某時,在新北市○○區○○○道0段000號美麗海汽 車旅館899室內,以飲用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1次之事 實,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聲請將聲請人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103年度毒聲字第777號裁定以:「聲請人於偵訊時坦 承不諱,且員警於103 年5月12日0時23分採得聲請人尿液檢 體後,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 析法(EIA)初驗及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複驗檢驗 結果,發現確呈MDM A、MDA陽性反應,有勘察採證同意書、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獲毒品案件被移送者姓名 、代碼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Q0000000號)、台灣尖端先 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103 年6月5日濫用藥物檢驗 報告在卷足稽,因認聲請人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應堪認定」等理由,裁定將聲請 人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聲請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前開裁定而提起抗告,本院103年度毒抗字第238號裁定則以 :「細繹聲請人到場之情境,及其於警詢所供:伊看到K 他 命在桌上;偵訊時亦稱:伊知道那些飲料,喝了精神會很好 。伊知道那些東西可能有問題,只是沒想那麼多等語,顯見 聲請人對於該飲品內摻有非法藥物已有預見,其主觀上對自 身可能施用毒品之情節亦有所認識。況其亦未提出具體事證 以供調查,因認其抗告意旨所辯不能採取」為由,於103 年 10月21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有上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及本院裁定足憑,是聲請人前揭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觀察勒 戒情節業經確定在案,則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 。綜上,本件聲請已無實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許辰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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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