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3433號
TPHM,103,聲,3433,2014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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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4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萬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制性交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149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等案件,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侵訴字第3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 徒刑3年6月,上訴後,經鈞院以100年度侵上訴字第121號判 決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748號判決上訴駁 回確定。受刑人於101年4月20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103年10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及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0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0月1日法授矯 字第00000000000 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劉興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詩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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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