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3428號
TPHM,103,聲,3428,2014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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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4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甘祥鈞(原名甘立群)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
執聲付字第1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甘祥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附件聲請書。
二、受刑人甘祥鈞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 98年度上訴字第1472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於民國( 下同)99年4月13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3年9月26日 核准假釋出獄,有該部矯正署103年9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 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 稽。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劉興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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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