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3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慕軍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1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慕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慕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最高 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155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 102年7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9月26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李慕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2155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於民國102年7 月30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原刑 期終了日期為104年7月2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 24日,故刑期終了日期為104年7月5日等情,有本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9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 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年9月26日以法授矯 字第0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心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