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3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義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字第144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義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義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王義華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 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 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 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林柏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鴻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