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2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信中
選任辯護人 謝孟釗律師
尤伯祥律師
李岳霖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信中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參年拾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吳信中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 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情形,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3年1月24日執行羈押, 嗣經3 次延長羈押,至103 年10月23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本院以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3 年10月24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 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楊皓清
法 官 黃斯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真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