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20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賀宗慧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戴遐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賀宗慧羈押期間,自民國103年10月22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賀宗慧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 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 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3年7月22日執行羈押,至103年10月 21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 國103年10月2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蘇隆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品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