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2年度,3207號
TPHM,102,上訴,3207,2014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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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320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宏鵬
輔 佐 人 王奕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2 月13日所
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事實欄內關於新北市坪林區農會(改制前為「臺北縣坪林鄉農會)戶名王陳㓜之帳戶,帳號「000000000 」號部份,應更正為「0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事實欄中,將新北市坪林區農會(改制前為「臺北 縣坪林鄉農會)戶名王陳㓜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號 部份,誤載為「000000000 」,應屬顯然錯誤,爰依上開說 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懿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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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