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1年度,1717號
TPHM,101,上訴,1717,201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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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訴字第1717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步樑
選任辯護人 洪榮彬律師
      薛松雨律師
      王玫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湖丕
選任辯護人 呂康德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袁明武
選任辯護人 劉楷律師
      林明信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佳森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 李旦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永輝
選任辯護人 林永頌律師
      蔡晴羽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馮堯歡
選任辯護人 莊守禮律師
      陳偉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純美
選任辯護人 何啟薰律師
      邱景睿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文忠
選任辯護人 沈濟民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德生
選任辯護人 金鑫律師
      呂靜玟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素美
選任辯護人 邱清銜律師
      游淑琄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煥園
選任辯護人 李惠平律師
      袁健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于偉民
選任辯護人 劉楷律師
      林明信律師
      蔡宜衡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春塗
選任辯護人 李永然律師
      李宗瀚律師
      唐永洪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傅克強
選任辯護人 紀亙彥律師
      鈕則慧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達馳(原名郭芳明)
選任辯護人 莊秀銘律師
      徐紹鐘律師
      黃烜棠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廷興
選任辯護人 林辰彥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志宏
選任辯護人 郭啟榮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卓文欽
選任辯護人 陳文雄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龍承
選任辯護人 呂康德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冠宏
選任辯護人 任鳴鉅律師
      林耀泉律師
      林宗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昌實(原名郭順仁)
選任辯護人 陳適庸律師
      郭世昌律師
      康立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
度訴字第2817號,中華民國100 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2905 、20267 號)
及追加起訴(95年度偵字第14692 、18037 、20279 、22994 、
24856 、26242 、26446 號)暨移送併案審理(96年度偵字第21
56號、97年度偵字第986 、19161 、20338 、21810 、24745 、
24746 、26303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葉步樑李湖丕袁明武張永輝馮堯歡彭純美楊文忠羅煥園于偉民葉春塗傅克強、郭達馳、高志宏卓文欽部分,均撤銷。
葉步樑共同連續公務員犯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拾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案之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肆仟玖佰伍拾捌萬伍仟壹佰捌拾參元應與共同正犯李湖丕袁明武葉春塗傅克強、郭達馳、高志宏卓文欽連帶追繳,發還被害人桃園縣中壢市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肆仟萬元應與共同正犯袁明武葉春塗傅克強、郭達馳連帶追繳,發還被害人桃園縣中壢市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李湖丕共同公務員犯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未扣案之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肆仟玖佰伍拾捌萬伍仟壹佰捌拾參元應與共同正犯葉步樑袁明武葉春塗傅克強、郭達馳、高志宏卓文欽連帶追繳,發還被害人桃園縣中壢市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拾伍萬元應予沒收。又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褫奪公權參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拾萬元應予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袁明武共同連續公務員犯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未扣案之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肆仟玖佰伍拾捌萬伍仟壹佰捌拾參元應與共同正犯葉步樑李湖丕葉春塗傅克強、郭達馳、高志宏卓文欽連帶追繳,發還被害人桃園縣中壢市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肆仟萬元應與共同正犯葉步



樑、葉春塗傅克強、郭達馳連帶追繳,發還被害人桃園縣中壢市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另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捌拾玖萬元應予沒收。
張永輝共同公務員犯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伍年。未扣案之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玖佰參拾伍萬參仟玖佰陸拾壹元應與共同正犯馮堯歡彭純美楊文忠傅克強、郭達馳、葉正林連帶追繳,發還被害人桃園縣觀音鄉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馮堯歡共同公務員犯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罪,處有期徒刑拾壹年,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玖佰參拾伍萬參仟玖佰陸拾壹元應與共同正犯張永輝彭純美楊文忠傅克強、郭達馳、葉正林連帶追繳,發還被害人桃園縣觀音鄉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彭純美共同公務員犯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罪,處有期徒刑拾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玖佰參拾伍萬參仟玖佰陸拾壹元應與共同正犯張永輝馮堯歡楊文忠傅克強、郭達馳、葉正林連帶追繳,發還被害人桃園縣觀音鄉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楊文忠共同公務員犯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未扣案之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玖佰參拾伍萬參仟玖佰陸拾壹元應與共同正犯張永輝馮堯歡彭純美傅克強、郭達馳、葉正林連帶追繳,發還被害人桃園縣觀音鄉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羅煥園共同公務員犯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未扣案之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零肆拾萬元應與共同正犯于偉民傅克強、郭達馳、葉正林連帶追繳,發還被害人桃園縣新屋鄉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于偉民共同公務員犯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減為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未扣案之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零肆拾萬元應與共同正犯羅煥園傅克強、郭達馳、葉正林連帶追繳,發還被害人桃園縣新屋鄉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葉春塗共同連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犯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未扣案之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肆仟玖佰伍拾捌萬伍仟壹佰捌拾參元應與共同正犯葉步樑李湖丕袁明武傅克強、郭達馳、高志宏卓文欽連帶追繳,發還被害人桃園縣中壢市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新臺幣肆仟萬元應與共同正犯葉步樑袁明武傅克強、郭達馳連帶追繳,發還被害人桃園縣中壢市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傅克強共同連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犯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未扣案之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肆仟玖佰伍拾捌萬伍仟壹佰捌拾參元應與共同正犯葉步樑李湖丕袁明武葉春塗、郭達馳、高志宏卓文欽連帶追繳,發還被害人桃園縣中壢市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新臺幣肆仟萬元應與共同正犯葉步樑袁明武葉春塗、郭達馳連帶追繳,發還被害人桃園縣中壢市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玖佰參拾伍萬參仟玖佰陸拾壹元應與共同正犯張永輝馮堯歡彭純美楊文忠、郭達馳、葉正林連帶追繳,發還被害人桃園縣觀音鄉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零肆拾萬元應與共同正犯羅煥園、郭達馳、葉正林、于偉民連帶追繳,發還被害人桃園縣新屋鄉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又共同連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又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郭達馳共同連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犯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未扣案之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肆仟玖佰伍拾捌萬伍仟壹佰捌拾參元應與共同正犯葉步樑李湖丕袁明武葉春塗傅克強高志宏卓文欽連帶追繳,發還被害人桃園縣中壢市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新臺幣肆仟萬元應與共同正犯葉步樑袁明武葉春塗傅克強連帶追繳,發還被害人桃園縣中壢市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玖佰參拾伍萬參仟玖佰陸拾壹元應與共同正犯張永輝馮堯歡彭純美楊文忠傅克強、葉正林連帶追繳,發還被害人桃園縣觀音鄉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未扣案之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零肆拾萬元應與共同正犯羅煥園傅克強、葉正林、于偉民連帶追繳,發還被害人桃園縣新屋鄉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又共同連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又共同連續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高志宏非公務員,與公務員,犯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未扣案之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肆仟玖佰伍拾捌萬伍仟壹佰捌拾參元應與共同正犯葉步樑李湖丕袁明武葉春塗傅克強、郭達馳、卓文欽連帶追繳,發還被害人桃園縣中壢市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又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卓文欽非公務員,與公務員,犯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未扣案之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肆仟玖佰伍拾捌萬伍仟壹佰捌拾參元應與共同正犯葉步樑李湖丕袁明武葉春塗傅克強、郭達馳、高志宏連帶追繳,發還被害人桃園縣中壢市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又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其他上訴駁回。
陳佳森曾素美均緩刑貳年。
事 實
壹、桃園縣政府為打擊犯罪,提升治安維護能力,於民國91年間 計畫建置無線寬頻錄影監視系統(專案計畫名稱「天羅地網 」),在桃園縣境內鄉鎮市重要路口設置錄影機,以即時影 像監控傳輸網路,結合無線微波系統,並應用無線寬頻及數 位遠端監視系統,而建置無線監視系統。嗣中壢市公所、觀 音鄉公所、大園鄉公所、新屋鄉公所等各鄉鎮,為在各轄內 辦理設置監視系統,乃欲動用預算內之代表款經費,或向桃 園縣政府申請補助,辦理監視器工程,期使與桃園縣政府建 置無線寬頻錄影監視系統結合連線。葉春塗獲悉後,找來傅 克強,共同出資成立科承科技有限公司(所犯公司之代表人 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經原審判處應執行罰金新臺



幣《下同》24萬元。下稱科承公司,葉春塗出資400 萬元, 餘由傅克強向不知情之父傅毓瑞借錢籌資。公司登記負責人 為郭達馳〈原名郭芳明,於96年1 月5 日更名〉,址設:桃 園縣中壢市○○○路0 段000 巷00號,實際營業地址為:桃 園縣中壢市○○路0 段00號6 樓,業於96年10月23日經經濟 部核准解散登記)。藉由葉春塗(中壢市公所91年及92年工 程部分)或其胞兄葉正林(通緝中,觀音、新屋鄉公所標案 部分,葉正林曾任桃園縣議員、國大代表)負責向下列民意 代表、鄉鎮市首長協調取得監視器預算經費,以下述不法勾 結各鄉鎮市首長及承辦公務員之手法,標取承作桃園縣上揭 鄉鎮市之監視器工程,並另成立弘景企業社(名義負責人為 傅克強之妻張嘉倩,址設:桃園縣楊梅市○○路000 巷00號 ,實際營業地址則同科承公司上址,實際上均科承公司處理 )、侑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侑信公司,名義負責人為傅克 強之岳母劉美灑,址設:桃園縣平鎮市○○路000 巷0 弄00 號,弘景企業社及侑信公司所標取之工程,實際營業地址則 同科承公司上址,實際上均科承公司處理),欲輪流用不同 公司名義標取各鄉鎮市監視器工程掩人耳目,並找來郭達馳 (即傅克強之妹婿)擔任業務經理,負責監視器工程之設計 規劃、投標、工程施作事務,郭達馳之妻張心瑜(所犯連續 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經原審判處有期 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 月,為張嘉倩之妹,即傅克強之 小姨子)擔任會計,葉春塗之子葉智文(所犯共同以詐術, 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 有期徒刑5 月)擔任行政人員,負責業務招攬、監工、驗收 、請款等業務。葉春塗傅克強、郭達馳乃基於共同之概括 犯意聯絡,先後為下列詐術投標、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上行為 交付賄賂,及與公務員共同為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等犯行:一、桃園縣中壢市公所(下稱中壢市公所)辦理「中壢市九十一 年度鄰里弱電監控系統工程」之「委託專案管理」及「統包 工程」:
㈠身分關係
1.葉步樑於民國91年3 月1 日起擔任桃園縣中壢市第10屆市長 (嗣於95年3 月1 日起至99年3 月1 日止,連任並擔任桃園 縣中壢市第11屆市長),負責督導市政推展及各項工程採購 發包、督導、工程款請領等業務,並於中壢市公所辦理各項 工程之發包過程時,為主管人員,具有監督之責;李湖丕於 89年10月20日至92年1 月1 日止擔任中壢市公所工務課課長 (嗣於92年1 月2 日調任中壢市公所業務秘書,於92年7 月 16日調任中壢市公所都市發展課課長,於92年10月1 日退休



),負責綜理工務課業務、督導所屬課員,掌理土木工程、 道路橋樑、下水道、公共建設、交通、水利、管線埋設挖掘 申請等事項;袁明武於90年4 月2 日至95年7 月20日止擔任 中壢市公所工務課技士,負責土木工程、道路、排水、下水 道工程及首長核可之工程招標、發包等業務,均為當時刑法 第10條規定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亦為95年7 月1 日 修正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前段:「依法令服務於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所規定 之公務員。彼等對於中壢市公所辦理「中壢市91年度鄰里弱 電監控系統」之「委託專案管理」及「統包工程」前期作業 、招標、工程發包及施作、驗收,均為其等主管之事務。 2.陳佳森自90年12月4 日至93年11月23日止擔任中壢市公所擔 任工務課技佐,負責公所發包之土木工程之設計、監工及驗 收,暨相關用地徵收等業務,為當時刑法第10條規定依據法 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亦為95年7 月1 日修正刑法第10條第 2 項第1 款前段:「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 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所規定之公務員。 3.高志宏(前為中壢市第7 屆市民代表)為千陵企業有限公司 (所犯公司之代理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經原審 判處科罰金25萬元。減為罰金12萬5000元。下稱千陵公司, 登記負責人為高志宏妻陳若雲,址設:桃園縣中壢市○○路 000 號3 樓,實際營業處所為桃園縣中壢市○○路0 段000 號2 樓,已於96年7 月19日由經濟部核准解散登記,惟尚未 清算完畢)之實際負責人兼總經理,其妹婿卓文欽為該公司 業務經理。
4.胡龍承為廣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訊公司」,址設 :臺北市○○路00號3 樓之4 ,實際營業處所為臺北縣新店 市○○路000 號2 樓)桃園分公司(設桃園縣平鎮市○○路 000 號)出貨經理,實際負責該公司在桃園縣區之業務。 ㈡中壢市91年度編有「其他公共工程設備及投資公共建設及設 施費⑵項」之「配合基層建設小型工程款」(係市民代表配 合款,市民代表有促使行政機關動支之建議請求權限,下稱 配合款)5000萬元預算,以支應該巿巿民代表對地方建設之 建議事項,而該筆預算之執行,依長期以來之行政慣例,中 壢市公所並無主動支應執行之權,係由該巿之市民代表建議 ,並經由市長被動同意後始得動支,高志宏因曾擔任中壢市 市民代表乃藉此運作政商關係,向市民代表會(下稱代表會 )主席徐騰岳爭取,獲其同意動用該筆預算內之2900萬元( 因新舊代表會於91年8 月1 日交接,依任期比例計算,徐騰 岳僅有動支12分之7 即2900萬元之建議權),於91年2 月間



葉步樑當選後、上任前),高志宏向中壢市公所工務課課 長李湖丕表示:已獲代表會及準市長葉步樑同意,要其準備 簽辦監視器工程,我欲承作等語。李湖丕於向徐騰岳、葉步 樑確認後,獲葉步樑指示「配合代表會辦理」,李湖丕乃交 辦工務課技佐黃哲君(無證據證明黃哲君有此部分犯行)上 簽,黃哲君隨即於91年2 月19日備妥簽稿,於91年3 月1 日 葉步樑上任後正式上簽呈辦理,經葉步樑於91年3 月11日核 定,以「其他公共工程設備及投資公共建設及設施費⑵項」 其中2900萬元之預算(全額為5000萬元),辦理設置中壢市 鄰里弱電監控系統,並以其中3.5 %即101 萬5000元經費辦 理「委託專案管理」。黃哲君乃於91年7 月22日上網公告91 年度「中壢市鄰里弱電監控系統委託專案管理」標案,以限 制性招標、預算金額101 萬5000元(並於招標須知中,加註 「總工程預算約2900萬元」之補充說明)、無押標金、訂有 底價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訂於91年8 月6 日開標。 ㈢高志宏欲承作本工程之「委託專案管理」及「統包工程」, 因政府採購法第39條第2 項規定:「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 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 之負責人或合夥人」,高志宏為規避上開「委託專案管理」 及「設計施工」不得為同一廠商之規定,而達到同時承包前 述監控系統之「委託專案管理」及「統包工程」之目的,乃 於專案管理標招標(91年8 月6 日)之前半年(政府採購法 第87條第5 項於91年2 月6 日修正增訂,同年月8 日施行, 故本件借牌投標日已在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規定增訂生 效之後),指示該公司經理卓文欽,向無投標意願之廣訊公 司經理胡龍承借牌,約定得標後,關於該統包工程所需之相 關器材設備,向廣訊公司購買,以為借牌對價,胡龍承為圖 販售器材之利益,竟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犯意,容許高 志宏、卓文欽借用廣訊公司名義參加本案委託專案管理案投 標,由卓文欽製作服務建議書等投標文件,胡龍承配合提供 投標所需之廣訊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公司執照、臺 北市電器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營業稅申報書等公司基本 資料,於91年8 月6 日專案管理開標日到場簡報。經評選後 ,廣訊公司果為第一,議價後以97萬元決標,於91年8 月14 日以價金97萬元簽訂本案「委託專案管理」契約(嗣廣訊公 司將其取得之專案管理費用第一期款9 萬7000元、尾款87萬 3000元合計97萬元,扣除稅金,交付92萬1500元予千陵公司 會計陳若雲,並因本案統包工程銷售包括RF轉RS485 轉換器 、信號轉換控制器、影像傳輸器、全頻可調式解調變主機、 解電器、訊號放大器、電源插入器、寬頻分配器、電源供應



器、防水箱、斷電器、避雷器等器材獲得660 萬元,由千陵 公司如數支付廣訊公司指定之隆坦公司帳戶內)。嗣承辦人 黃哲君因覺有異,於91年7 月即承辦「委託專案管理」標發 包作業期間,在發包室內,裝設針孔攝影機自保,惟不久仍 被發現而遭葉步樑撤換,改由技士袁明武接辦。 ㈣葉春塗(綽號「王哥」,曾協助葉步樑此次當選中壢市市長 ,其胞兄葉正林曾任桃園縣議員及國大代表)與葉步樑熟識 ,於葉步樑上任後,有意承作中壢市公所工程,獲悉中壢市 91年度編列配合基層建設小型工程款(即代表款)並未用罄 ,乃向新代表會主席吳嘉和爭取,獲其同意動支2000萬元, 葉春塗遂偕傅克強,至葉步樑位於中壢市普義路之住處,向 葉步樑表示欲以該代表款承作監視器工程,葉步樑竟基於與 科承公司葉春塗傅克強、郭達馳等人共同工程舞弊之犯意 聯絡而應允,同意評選委員名單由廠商提供,由葉春塗向千 陵公司協調(因與上述2900萬監視器工程性質相同,依規定 不得分開發包,需合併辦理),並在中壢市公所市長室內, 指示與之具有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犯意聯絡工務課長李湖丕, 配合增加本案工程經費,以統包發包、最有利標決標評選方 式簽辦本案,並指示李湖丕本案,以廠商提供之評選委員名 單簽呈辦理,以使上揭廠商順利得標承作。葉春塗乃與傅克 強同至桃園縣中壢市元化路千陵公司辦公室,向高志宏要求 合作,高志宏應允而形成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犯意聯絡,並達 成以千陵公司名義投標,科承公司負責投標所需之服務建議 書等專業文件製作、簡報及得標後之工程施作,千陵公司負 責供貨廠商之議價、付款、結算,依千陵公司57%、科承公 司43%分配利潤之結論;嗣高志宏即指示具經辦公用工程舞 弊犯意聯絡之該公司業務經理卓文欽執行相關事宜(詳後述 )。傅克強隨即依葉春塗指示,至中壢市公所,告知工務課 長李湖丕、承辦人袁明武,我董事長葉春塗已獲代表會及市 長葉步樑同意,可以增加本案經費等情,袁明武遂向李湖丕 確認此事,經李湖丕轉達市長葉步樑指示其配合簽辦之情, 而袁明武應允之,而形成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犯意聯絡。傅克 強隨即於91年9 月10日指示郭達馳將以廣訊公司名義製作敘 明提高工程經費至「4958萬5183元」之工作執行計畫書,提 供給袁明武袁明武遂依李湖丕之指示,按市長葉步樑之安 排,於91年9 月15日簽擬依統包、最有利標、4958萬5183元 經費,辦理本案,經李湖丕91年9 月16日蓋章同意,連同該 工作執行計畫書上呈,由市長葉步樑於91年9 月20日核定, 同意動支4958萬5183元之代表款辦理本案。 ㈤傅克強隨即依葉春塗之指示,處理評選委員名單部分,除透



葉春塗之胞兄葉正林,取得「王廷興、許溢适、蔡天和」 之評選委員名單外,再至千陵公司上址辦公室,與高志宏卓文欽謀議,以工程經費1 %行賄承辦人袁明武,作為配合 簽辦之代價,科承公司、千陵公司依比例各出20萬元、29萬 元。傅克強高志宏卓文欽葉春塗、郭達馳乃共同基於 對於袁明武違背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傅克強 偕郭達馳同至中壢市公所工務課發包室,向袁明武表示,欲 給其工程經費1 %(計49萬元)之賄款,作為其配合簽辦、 驗收請款之代價。隨即將手寫之「王廷興、許溢适、蔡天和 」評選委員名單交付課長李湖丕李湖丕傅克強直接交付 給袁明武傅克強乃將名單交予袁明武葉步樑李湖丕袁明武雖明知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案,於採最有利標 決標依法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情形,其遴選外聘專家、學 者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 條第3 項、第6 條第1 項之規定,由機關需求或承辦採購單位參考主管機關會同教 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所建立之建議名單,列出遴選 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且本委員會委員名 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之規定,袁明武竟仍依李湖丕之 指示,按葉步樑之安排,照廠商傅克強等人提供之「王廷興 、許溢适、蔡天和」名單上簽,課長李湖丕並蓋章同意,由 袁明武親自將簽呈送交市長葉步樑葉步樑袁明武確認係 廠商提供之名單後,竟即直接核定「王廷興、許溢适、蔡天 和」3 人為本案外聘評選委員,指派秘書張世建、秘書室主 任劉建華為內聘評選委員。經袁明武函請桃園縣政府准依統 包辦理招標及最有利標決標獲覆後,乃於91年10月15日上網 公告,辦理「中壢市鄰里弱電監控系統統包工程」標案,以 公開招標、預算金額4958萬5183元、押標金245 萬元、未訂 有底價、最有利標之決標方式,訂於91年11月1 日開標。然 91年11月1 日開標當天,郭達馳代表千陵公司投標時,漏附 電機技師證書、開業證書、經濟部公司執照之資格文件,雖 經審查資格不合,僅固緯電子實業有限公司合格進入評選, 仍經評選委員王廷興、許溢适,一致低分評選固緯電子實業 有限公司,予以廢標(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6條第1 項第 3 款規定,總評分不合格者,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 ,及依本案招標文件規定,若平均分數低於70分則該廠商不 合格,不予評定。固緯電子實業有限公司經評選委員王廷興 給66分、許溢适給65分、劉建華給70分,平均分數未達70分 ,不予評定而廢標),需再次招標。袁明武乃於91年11月5 日上網,公告辦理「中壢市鄰里弱電監控系統統包工程」標 案第二次招標,以公開招標、預算金額4958萬5183元、押標



金245 萬元、未訂有底價、最有利標之決標方式,訂於91年 11月15日開標辦理,由郭達馳代表千陵公司出席投標,果經 評選委員王廷興、許溢适、劉建華一致評選千陵公司第1 , 由千陵公司以決標金額4958萬5183元得標,致科承公司、千 陵公司因此獲得共計4958萬5183元之不法利益。 ㈥91年11月15日千陵公司得標當晚7 時許,傅克強卓文欽乃 基於上揭行賄犯意聯絡,備妥35萬元現金,駕車至袁明武位 於桃園縣平鎮市○○里00○00號龍傳家社區之住處車庫,傅 克強乃表示「這是我的1 %」(即20萬元,科承公司部分) ,卓文欽表示「我的先給一半」(即15萬元,千陵公司部分 ),當場將裝有35萬元現金之紙袋交予袁明武袁明武明知 該款項乃係其違法配合簽辦評選委員、驗收請款行為之對價 ,乃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並接受 傅克強卓文欽宴請,至桃園縣中壢市中豐北路與中美路交 岔口中興樓對面2 樓之有女陪侍的酒店宴飲消費1 萬元之不 正利益。千陵公司所餘另一半賄款即14萬元,由卓文欽於數 日後,在千陵公司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路0 段000 號2 樓 辦公室樓下交付袁明武傅克強並承前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上 行為行賄之概括犯意,基於對李湖丕上揭違背職務上行為交 付賄賂之犯意,於91年11月30日,在中壢市公所後門外之咖 啡廳內,交付15萬元賄款予李湖丕李湖丕明知上開款項乃 係其上揭違背職務上義務,指示並同意袁明武傅克強等人 提供之評選委員名單簽辦之代價,仍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上行 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
㈦千陵公司得標後,於91年11月18日簽訂統包工程契約書,並 經袁明武複核,呈由市長葉步樑核定。科承公司隨即以千陵 公司名義,於同年11月20日函請開工,提交基本設計圖說。 科承公司並以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廣訊公司名義於同年11月27 日函知中壢市公所,表示已經審核無誤,經袁明武於同年12 月13日上呈,課長李湖丕於同年12月16日蓋章同意,由市長 葉步樑於同年12月20日核定基本設計圖說。迨於91年12月13 日科承公司再以廣訊公司名義於函知中壢市公所,表示細部 設計圖說已審核無誤,經袁明武於同年12月18日上呈,課長 李湖丕於同年12月18日蓋章同意,由市長葉步樑於同年12月 19日核定細部設計圖說。嗣科承公司以千陵公司名義施作本 案「中壢市九十一年度鄰里弱電監控系統工程」統包工程, 然未實際施作全部工程,卻要有生意往來之廠商配合虛開之 不實發票直接開立給本案工程名義上施作千陵公司,並由科 承公司補足虛開發票金額稅金差額或價差,其比例自5%、7% 、7.5%或8%不等,其中隆坦科技公司就轉換等儀設備品名虛



開發票金額240 萬元、鴻聚實業公司就微波天線器材及PDA 品名虛開發票金額4 萬5000元、奧斯卡興業公司就廣播器材 品名虛開發票金額47萬9745元、宏佶電腦公司就17吋顯示器 等品名虛開發票金額4 萬7250元、光奕多媒體公司就中央機 房設備及觸控式銀幕項虛開發票金額104 萬6350元、超世紀 科技公司就攝影機及迴轉雲台品名虛開發票金額618 萬0840 元、昆瑞科技公司就LCD 電視牆、控制器等品名虛開發票金 額19萬6500元、惟迪電子公司就廣播器材品名虛開發票金額 47萬9745元、康承科技公司就防護架及攝影機固定架品名虛 開發票金額33萬4656元、整合公司就19英吋標準機櫃及中央 機房機櫃及21組封板品名虛開發票金額17萬9306元、飛瑞電 子公司就UPS 不斷電品名虛開發票金額1 萬2600元,鴻進貿 易公司就DVR 品名虛開發票金額261 萬6000元、呈峰商行就 7C2V電纜線5 萬米、5C2V電纜線2 萬米及廣播電纜線2.75萬 米品名虛開發票金額81萬9000元浮報數量、價格、暨施工廠 商「南桃園陳先生」同意以虛報人頭方式浮報工資款296 萬 0790元。本案工程甫於同年12月19日由市長葉步樑核定細部 設計圖說,而傅克強、郭達馳均明知工程尚未施作完畢,惟 因91年度會計年度將屆若未於91年12月31日前報請驗收,於 92年1 月15日動支款項,則工程款須保留延期支付,郭達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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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