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繼字第495號
聲 請 人 李偉存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李文州(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住雲林縣
臺西鄉○○村○○00○0 號),於103 年7 月12日死亡,並開具
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
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
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