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3年度,427號
ULDV,103,繼,427,201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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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繼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曾銘城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曾榮德(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住雲林縣
斗六市○○里○○路000 巷00弄00號),於103 年7 月25日死亡
,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
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
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士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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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