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21號
原 告 黃彭素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春景、彭草山、彭素完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120,68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087元。茲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雅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