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8281號
ULDV,103,司促,8281,2014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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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2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大鑫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玉粧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鈞洸實業有限公司
鄭有鈞、鄭世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鈞洸實業有限公司設彰化縣溪州鄉、 鄭有鈞住彰化縣二林鎮鄭世明住彰化縣埤頭鄉,非本院轄 區,本院對其無管轄權,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 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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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鑫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鈞洸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