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8000號
ULDV,103,司促,8000,2014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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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00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方志福(即吳金葉之限定繼承人)
      洪志強(即吳金葉之限定繼承人)
      洪志蓮(即吳金葉之限定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金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範圍限度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
  )435,796 元,及其中430,249 元部分自民國96年4 月3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235%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金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範圍限度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三、按「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
  務。」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
  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修正前民法
  第1154條第1 項、第1156條第3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繼承
  人吳金葉於民國95年7 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洪志蓮已向本
  院為限定繼承之表示,並以95年度繼字第636 號准予備查在
  案,有債權人提出之雲院通家馨決103 家聲字第1439號函影
  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債務人僅就被繼承人吳金葉之遺
  產範圍內有給付之義務。是以,債權人就債務人方志福、洪
  志強、洪志蓮於超過繼承被繼承人吳金葉之遺產範圍限度內
  之督促程序費用聲請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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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