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172號
ULDM,103,附民,172,201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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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72號
原   告 邱愛慈
被   告 陳信雄
      林羿瑩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03 年度簡字第154 號(原案號:103 年
度易字第480 號)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準用同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輝煌
                  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尤開民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紋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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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