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3年度,93號
ULDM,103,交易,93,20141031,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交易字第9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誌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
68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江誌強大津通運有限公司司機,以駕 駛營業用大貨車載運貨物為工作,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其 於民國102 年8 月25日上午7 時35分許,駕駛車號000-00號 營業用大貨車,沿雲林縣麥寮鄉聯一道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 ,運送貨物至臺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麥寮六輕廠區,在行經 聯一道路與臺17線交岔路口處時,原應注意行車方向燈光號 誌已轉變為禁止通行之紅燈,應禁止通行,不得進入該交岔 路口,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有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 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 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闖越紅燈駛入該交岔路口,適有告訴 人林怡娟駕駛車號0000-00 號自小客車,搭載友人即告訴人 王聖雄,沿臺17線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進入該交岔路口,兩車 閃避不及,被告所駕駛之上開大貨車車頭撞擊告訴人林怡娟 所駕駛之小客車右側車身,告訴人林怡娟因此受有左鎖骨遠 端骨折合併肩鎖關節脫位、腦震盪合併腦水腫及四肢多處擦 傷之傷害,告訴人王聖雄則受有頭部挫傷、腦震盪、左上眉 、鼻樑撕裂傷、牙齒挫傷及左側臉頰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復刑事訴訟法 第303 條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林怡娟王聖雄告訴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案 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 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林怡娟王聖雄與被告就民事損害賠償部分已調 解成立,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8頁),告訴 人林怡娟王聖雄因而具狀表示撤回刑事告訴,有卷附刑事 撤回告訴狀2 紙可考(本院卷第59、61頁),揆諸首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高士傑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廖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1/1頁


參考資料
臺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津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