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6年度,446號
SLDM,106,審交易,446,2017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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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交易字第4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麗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21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陳麗美於民國105 年5 月22日19時30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輕型機車(搭載李培賢),在臺北市 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與涼州街交岔路口,疏未禮讓直行車先 行而貿然左轉,適許世璿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普通重型機 車搭載張思慧,自對向車道至該處,兩車碰撞,致張思慧腹 壁挫傷、左手腕挫傷、左膝擦傷,因認陳麗美涉犯過失傷害 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定有明文。本件張思慧提告陳麗美,公訴意旨認陳麗 美所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張思慧撤回告訴,依上說 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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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