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黎昇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廖珮晴
廖芳美
廖家儀
廖文義
廖國強
廖啓光
鍾政諺
廖家欣
兼上列八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錦訓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廖芳珠
廖錦詔
廖錦誠
翁季瑩
上列 一人
訴訟代理人 翁錦南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8 月29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0 月1 日裁定限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 年10月9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故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