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78號
原 告 吳胤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志浩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15,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5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64,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