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40號
原 告 黃意傳
上列原告與被告郝玉英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
且特定【如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三義鄉○○段00○0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3 返還予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即應以前
開土地買賣契約書所載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為準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
二、被告郝玉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