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20號
原 告 范姜楊鳳妹
被 告 張王玉英
張榮勝
張達光
張裕光
陳美慧
陳美芳
江劉双妹
江徐義妹
江國榮
江國華
江煥清
江家鋐即江煥文
江煥喜
江煥慶
江明慶
江玉春
利江玉招
江進金
江進發
鍾春妹
林昀良
林素楓
林素嫚
吳玉書
林哲宇
林思宇
林鳳蘭
林鳳美
林鳳秋
林鳳完
徐慶國
巫冉妹
萬巫安妹
巫澎甜妹
巫烊竹
巫南課
巫南鎮
巫雪蓮
巫雪萍
巫冠廷
巫秀寶
巫秀菊
巫秀美
巫鄒添秀
巫春月
巫連鬆
巫姵蓁
巫春香
巫振乾
何秀香
鄒何秋香
吳宜龍
吳貴福
吳婧瑄
吳彩娥
吳貴萌
吳貴麟
吳秀樺
吳明益
吳貴清
吳淑惠
黃美雲
吳貴春
徐劉秀妹
劉國寶
劉平桂
朱文欽
朱文光
朱平淑
朱萍裕
朱彩雲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規定,其價額以
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
十五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
為準。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並陳報每年租金依公告
現值10% 之二分之一再乘以60% 計算,則其一年租金之十五倍為
新臺幣(下同)438,908 元【計算式:苗栗縣南庄鄉○○里○段
○○里○○段000 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800 元×地
上權權利範圍82.65 (33.06 +49.59 )平方公尺×10% ×1/2
×60% ×15+同段9 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000 元×
地上權權利範圍247.99(52.89 +66.12 +79.39 +49.59 )平
方公尺×10% ×1/2 ×60% ×15=438,90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而地價則為975,350 元【計算式:苗栗縣南庄鄉○○里○段
○○里○○段000 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800 元地
上權權利範圍82.65 平方公尺+同段9 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平
方公尺2,000 元×地上權權利範圍247.99平方公尺=975,350 元
】。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8,908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7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王明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