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12號
原 告 瑞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聚華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85,5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59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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