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呂月森
即 原 告 二樓
代 理 人 張績寶律師 複代理人徐祐偉律師
第 三 人 許勝洲
相 對 人 許文馨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黎氏翠(LE.THI.THUY)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許勝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住高雄市○○區○路里00鄰000 ○0 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聲請人對相對人許文馨(民國00年0 月00日生、住高雄市○○區○路里00鄰000○0 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提起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即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433 號),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於其提起如主文所示之訴 時,因被告許文馨係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為無訴訟能力 人。又被告許文馨之父許勝樹業已死亡,其母黎氏翠(LE. THI.THUY)目前應受送達處所不明,無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 ,以致延遲訴訟將使聲請人受損害,爰聲請選定被告許文馨 之叔叔許勝洲為其特別代理人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被告許文 馨及其叔叔許勝洲、父親許勝樹之戶籍謄本為證。查被告許 文馨係93年1 月29日出生,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被告 為無訴訟能力人,可以認定。又被告之父許勝洲業已去世, 亦有其除戶謄本在卷可稽;另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許文馨父 母結婚登記資料及被告母親黎氏翠(LE.THI.THUY )之出入 境查詢資料,查無被告母親黎氏翠(LE.THI.THUY )入出境 資料,經函請目前與被告同住之第三人即其叔叔許勝洲查報 ,亦未據其查報被告母親目前之住居所等資料。又被告並未 經其本人、相關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依法聲請為改定監護人等 情,亦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及台灣高雄少年法院回函可稽。 。是被告雖有法定代理人即其母親黎氏翠(LE.THI.THUY ) 代為本件訴訟行為。惟其法定代理人顯然不能行使其代理權 。從而,聲請人聲請為被告選任特別代理人,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三、查第三人許勝洲為被告許文馨之叔叔,且目前同住一起,被 告應係由其照顧;另第三人許勝洲本身亦為上開訴訟之被告 之一。是本院認為本件選任許勝洲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為當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王明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