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3年度,22號
MLDV,103,消債更,22,201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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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美雲
代 理 人 蕭智元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程序,聲請人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請詳細說明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消債條例前置協商
  」未能成立之原因?該銀行提供予聲請人之最優惠清償方案
  為何(月付金額、期數、利率)?聲請人所能負擔之還款條
  件為何?並請提出相關文件資料證明(如前置協商不成立通
  知書)。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配偶無法共同負擔生活費用之原因及證明文
  件(如診斷證明書、就醫記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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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