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美雲
代 理 人 蕭智元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程序,聲請人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請詳細說明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消債條例前置協商
」未能成立之原因?該銀行提供予聲請人之最優惠清償方案
為何(月付金額、期數、利率)?聲請人所能負擔之還款條
件為何?並請提出相關文件資料證明(如前置協商不成立通
知書)。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配偶無法共同負擔生活費用之原因及證明文
件(如診斷證明書、就醫記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