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3年度,207號
MLDV,103,家聲,207,2014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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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206號
                  103年度家聲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陳誌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3 年度司繼字第107 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第165 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 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楊育榮(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已死亡,其繼 承人等業已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拋棄繼承在案(103 年度司繼字第107 號、第165 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土地銀行綜 合消費放款借據、臺灣土地銀行客戶往來明細查詢、本院10 3 年9 月30日苗院平家字第29053 號函文影本、被繼承人除 戶謄本等件為證,足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 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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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