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徐國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為台灣蠶絲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民國103 年6 月11日選舉清算人股東會議出席股東名冊
暨簽到紀錄。
二、提出民國103 年10月13日審查清算人製作財務表冊之股東臨
時會議出席股東名冊暨簽到紀錄。
三、提出清算人就任後,已以「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
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並聲明逾期不申
報即不列入清算之內之證明文件(如登報報紙正本等)及對
於已知之債權人通知清算事實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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