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林志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為炬華酒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炬華酒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名冊(須載明股東姓名、所持
股數等)。
二、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正本(須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
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等,並予簽章)及身分證明文件
(如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等)。
三、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財務報表、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
(縱無資產負債或財產,仍應造具)暨上開表冊已經監察人
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四、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財務報表、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經
監察人審查通過後,已送交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應併提
出該次出席股東名冊暨簽到紀錄)。
五、提出清算人就任後,已以「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
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並聲明逾期不申
報即不列入清算之內之證明文件(如登報報紙正本等)及對
於已知之債權人通知清算事實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