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5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宜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王榮欽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 訴、告訴或自訴。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 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 名義,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其依苗栗縣竹南 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內容給付,惟依其提出之調解書影本, 本件請求業經苗栗縣竹南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經本院 核定在案,則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即無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 必要,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註: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書記官 楊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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