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3號
原 告 謝文煌
訴訟代理人 陳尚敏律師
被 告 謝榮造
張謝瑞珍
洪劉秀蘭
謝文航
何春枝
謝保珍
謝蘭珍
何禮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候核辦。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惟謝新平之死亡日期晚於謝松 本,彭春蘭、謝文輝、謝淑貞與原告謝文煌應俱有繼承謝松 本系爭土地之權利,有再予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晉嘉
法 官 江振源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