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310號
MLDM,103,訴,310,2014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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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10號
                   103年度易字第6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莫建風
被   告 羅濟雲
前列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國源律師(法律扶助)
      廖本揚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7 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4 之罪刑欄內ꆼ「第二級品」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級毒品」、ꆼ「未扣」之記載應更正為「未扣案」ꆼ「貳仟元沒」之記載應更正為「貳仟元沒收」;附表一編號5 之罪刑欄內ꆼ「第二級品」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級毒品」、ꆼ「未扣」之記載應更正為「未扣案」ꆼ「貳仟元沒」之記載應更正為「貳仟元沒收」;附表二編號2 之罪刑欄內ꆼ「第二級品」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級毒品」、ꆼ「未扣」之記載應更正為「未扣案」。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4 之罪刑欄內ꆼ「第 二級品」之記載,顯係「第二級毒品」之漏載、ꆼ「未扣」 之記載,顯係「未扣案」之漏載、ꆼ「貳仟元沒」之記載, 顯係「貳仟元沒收」之漏載;附表一編號5 之罪刑欄內ꆼ「 第二級品」之記載,顯係「第二級毒品」之漏載、ꆼ「未扣 」之記載,顯係「未扣案」之漏載ꆼ「貳仟元沒」之記載, 顯係「貳仟元沒收」之漏載;附表二編號2 之罪刑欄內ꆼ「 第二級品」之記載,顯係「第二級毒品」之漏載、ꆼ「未扣 」之記載,顯係「未扣案」之漏載。以上均不影響全案情節 與判決之本旨,對於被告亦不至於發生不利益之影響。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魏美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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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