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號原 告 重耀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學忠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複代理人 蕭聖澄律師被 告 磊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治平訴訟代理人 劉素吟律師複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簡見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 林鈺明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