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王鮮妹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
李韋辰律師
被 告 趙美珠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花交簡字第424號),經原
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陳協奇
法 官 簡鈺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柏志